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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D認證新舊版本差異
1、RED產品範圍僅包括無線通訊和無線識別設備(如RFID,雷達,移動偵測等)。射頻設備不用於通訊或者識別的會在電磁兼容EMC指令和低電壓LVD指令的管控中。
2、有線通訊終端設備(TTE)被移除,因此RED指令僅用於無線產品。
3、無線廣播接收機現已納入RED指令的範圍(之前涵蓋在電磁兼容EMC指令和低電壓LVD指令中)。
4、指令覆蓋頻率下限已取消(之前R&TTE的管控起始頻率是9kHz),而上限依然是3000GHz。
5、公告機構評估意見現已由“型式檢驗證書”取代。
6、製造商只有在其質量體係經過公告機構評估過後,才能使用帶公告機構號碼的CE標誌(全面品質保證–模式H)。
7、二類設備向各國頻譜機構進行通告的要求不再需要。
8、二類設備的標識(警告號)不再需要,不過在某些國家受限使用的警示依然需要出現在產品包裝上。
9、不再需要在用戶手冊中出現CE標誌,不過手冊中必須註明射頻使用的頻段及發射功率。
10、個人評估用的套件不再受管控(即不需要進行RED認證)。
11、新指令要求使用統一的充電器。
12、製造商及入口商的地址及聯繫方式必須出現在設備上,而當設備太小時可以出現在用戶手冊中。
根據新的歐盟框架決議768/2008/EC,RED指令也對製造商、進口商、分銷商和歐盟代表的職責分別做了明確的規定。在產品上或隨附的說明書上,必須標識出製造商和進口商的名稱和聯繫地址。